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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已調整
2025/05/2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4/5/2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下稱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達一定基準者,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內電商營業人銷售勞務申請稅籍登記門檻規定,配合財政部1131212日令規定調整為當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為衡平境內、外電商租稅待遇,財政部爰於11447日修正發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所定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調整年銷售額基準為60萬元(5萬元×12個月);11446日前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已逾48萬元者,仍應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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