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4/4/25
個人於113年度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下稱舊制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在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該局指出,個人113年度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其提示之證明文件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未申報或無法證明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應按財政部訂定的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計算所得額,重點說明如下: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或每坪單價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歸屬房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20%,計算其出售房屋的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之每坪單價(下稱每坪單價)120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四)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113年度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則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計算交易所得額。
該局補充,113年度適用舊制課稅的房屋交易所得設算標準,係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核定,個人於稽徵機關調查時,如認為設算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額,惟因年代久遠未完整保存原始取得成本資料者,得請稽徵機關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規定協助查明,使出售舊制房屋者合理負擔其所得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