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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113年於我國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者,應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2025/04/2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4/4/2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於113年度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外僑,且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者,應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外僑於113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且未於114430日前離境者,應於11451日起至630日止,向申報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所在的國稅局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年度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基本生活費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如下:

()本人、配偶及符合規定的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每人新臺幣(下同)97,000元;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145,500元。

()本人獨立申報之標準扣除額為131,000元;夫妻合併申報之標準扣除額為262,000元。

()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210,000元。

()每人薪資特別扣除額上限為218,000元。

該分局特別提醒,113年度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的外僑,若在114430日前離境且將不再返台者,應於離境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依在臺居留天數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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