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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
遺產稅及贈與稅調整後的課稅級距,114年1月1日以後發生繼承事實及贈與行為之案件才適用!
2025/02/2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4/2/21
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幅達調整門檻,財政部於113年11月28日公告調整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適用於「114年1月1日以後發生」繼承事實及贈與行為之案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06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6年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12.42%,已達應調整標準10%,故按上漲幅度調整;至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已分別於111年及113年調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相較該2年度指數,未達應調整標準,因此本次不予調整。調整前、後的課稅級距金額如下表:
事實發生日期 |
106.5.12~113.12.31(調整前) |
114.1.1以後(調整後) |
|
稅目 |
稅率 |
遺產/贈與淨額 |
遺產/贈與淨額 |
遺產稅 |
10% |
5,000萬以下 |
5,621萬以下 |
15% |
超過5,000萬~1億 |
超過5,621萬~1億1,242萬 |
|
20% |
超過1億 |
超過1億1,242萬 |
|
贈與稅 |
10% |
2,500萬以下 |
2,811萬以下 |
15% |
超過2,500萬~5,000萬 |
超過2,811萬~5,621萬 |
|
20% |
超過5,000萬 |
超過5,621萬 |
該局特別提醒,因遺產稅、贈與稅申報日與繼承或贈與行為發生日通常有時間上的落差,繼承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在114年1月1日以後的遺產稅及贈與稅案件才適用調整後的課稅級距金額,如果發生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而納稅義務人在114年1月1日以後向國稅局申報,仍應按調整前的課稅級距金額申報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