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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114年1月2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及第12條條文
2025/01/02

財政部賦稅署114/1/2

總統11412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條例」第2條之2及第12條條文,延長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下稱當沖交易)證交稅稅率1.5‰(下稱當沖降稅措施)3年至1161231日,並刪除證交稅繳款書之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規定,回歸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說明,前開條文於今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係自11414日生效,鑑於本次修正延長當沖降稅措施適用期間係銜接1131231日,並未中斷,爰今日起之當沖交易案件,代徵人於11416日(T+2日,原為14日,遇假日延至次一工作日)起即可依1.5‰稅率代徵證交稅,無須先按3‰稅率課徵再退還差額,尚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及增加代徵人退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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