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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提列醫療用機器及設備折舊,應依正確之耐用年數計算
2024/10/0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3/10/8

執行業務者在計算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如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採用平均法,並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另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耐用年數為7年。

該局指出,近期查核某醫事檢驗所111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發現該檢驗所購買醫療檢驗設備新臺幣(下同)350萬元,預估殘值0元,誤以耐用年數5年提列折舊費用70萬元〔(350萬元-0元)÷5=70萬元〕,經依正確耐用年數7年計算,每年折舊額為50萬元〔(350萬元-0元)÷7=50萬元〕,當年度折舊金額超過20萬元部分,予以剔除並補稅。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應留意按正確之耐用年數計算,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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