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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視同銷售,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2024/08/2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3/8/29

常有民眾電話詢問國稅局,如果經營生意周轉不靈,積欠他人款項,想用所銷售之商品抵償債務,需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又依同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同銷售貨物。因此,當營業人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無論取得代價是價金、抵償債務等,均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家電經銷商,因經營不善,積欠裝潢公司裝修款,裝潢公司多次催討無著,聲稱將進行法律程序,甲公司遂同意以時價新臺幣200萬元之家電商品抵償所欠債務,則甲公司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裝潢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前揭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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