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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申報
2024/07/1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7/1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1051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於11071日以後出售,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課稅規定以所有或持分共有部分之持有期間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並按適用稅率於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該交易所得(損失)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指出,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居住正義,房地合一稅2.01107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符合一定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其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惟屬於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在出售房地時,因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為所有權人之登記主體有所不同,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該出售房地交易所得,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1107月房地合一2.0上路後,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若有出售房屋、土地行為,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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